2015年辽宁省跆拳道冠军赛 竞 赛 规 程
一、 主办单位:辽宁省体育局
二、 承办单位:辽宁省体育学校
葫芦岛市体育局
三、 协办单位:葫芦岛聚缘体育传媒有限公司
四、 竞赛日期:12月12日—15日
五、 竞赛地点:葫芦岛市CBD体育馆
六、参加单位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七、竞赛项目
甲组:
男子:51KG、55KG、59KG、63KG、68KG、73KG、78KG、+78KG。
女子:46KG、49KG、52KG、55KG、59KG、63KG、68KG、+68KG。
乙组:
男子:45KG、48KG、51KG、55KG、59KG、63KG、68KG、+68KG。
女子:42KG、44KG、46KG、49KG、52KG、55KG、59KG、+59KG。
八、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规定:甲组运动员必须是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乙组运动员必须是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二)专业队正式运动员、已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专业队试训、集训运动员、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三)各市选招的外省户籍运动员须代表辽宁省进行全国注册成功,方可代表本市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必须向赛会提供真实的个人参赛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完成的比赛将取消其比赛成绩,但本级别名次不递增,同时取消代表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五)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签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已于2015年注册或确认)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赛。
(六)只参加称重但未上场比赛者,将视为未参赛不计为参赛经历。
(七)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本项目体育竞赛者方可参加比赛。
九、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参赛队必须报领队1人(各市体育局派专人,不得由教练员兼任)、教练员2人,队医1人,运动员每个级别限报2人。
(二)每级别不足3人取消该级别比赛。
(三)运动员报名后,不得无故弃权;对于无故弃权的运动员取消本次比赛成绩,不计为参赛经历,本级别名次不递增。
(四)所有报名教练员,必须已参加辽宁省体育学校组织的2015年辽宁省跆拳道教练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场指导。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前将进行身体素质测试,测试达标者方能参赛,身体素质测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三)使用电子护具和电子头盔(泰山体育)。
(四)采用单败淘汰制。
(五)甲组每场比赛3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六)乙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名次:男、女各级别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优秀运动员奖”、 优秀裁判员奖”。
(三)冠军赛记一次参赛经历成绩不计入省运会。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单位按照组别分开报名,将报名单加盖市体育局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签章(须打印,手写无效),于11月18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辽宁省体育学校,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名表到 1977788011@qq.com邮箱。不按规定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联系方式:
辽宁省体育学校
邮 编:110179
地 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三路18号C308室
电话、传真:024-23206307
联系人:徐聪 手机:18642005583
电子邮箱:1977788011@qq.com
(二)各参赛队必须在报到当日19:00时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报名单交大会编排组(不可更换运动员,不可更改级别),逾期按原始报名进行编排。
(三)报到:裁判员于赛前3天,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
(四)报到时各队需向赛会交验运动员竞赛注册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健康证明(从比赛开始之日前计算30天内有效,必须含心电图和脑电图)、近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及运动员参赛声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者,赛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注:各代表队需按照项目中心的有关要求必须对参赛运动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竞技意外险),费用自理,本次比赛组委会委托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各参赛单位统一办理竞技意外保险(自行联系)。
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向军
联系电话:010-67186466 13581578792
十三、护具及服装的有关规定:
(一)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竞赛器材。
(二)运动员参赛自备护齿、护手、护腿、护臂、电子脚套(泰山)、护裆;电子护具和电子头盔(泰山)由赛会提供。
(三)运动员必须着道服上场比赛。
(四)教练员上场执教须着运动服、运动鞋,不得穿拖鞋上场指导。
十四、经费
(一)各参赛单位往返差旅费自理。
(二)编内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自交90元,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不安排食宿。
(三)比赛期间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四)辽宁省体育学校选调的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的食宿、差旅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十五、技术官员
技术代表、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裁判员等竞赛技术官员由辽宁省体育学校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十七、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体育学校。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