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6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21.07.2015  11:08

我省出台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6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为规范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构成、供热定价成本核定等内容,供热定价不只包含原辅燃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保费、差旅费等也都要考虑在内。

供热成本来自生产成本和管理、销售、财务费用

该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办法》指出,供热定价成本(不含税)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辅燃料(原煤、燃气、燃油、水、电、盐、碱)、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保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包括供热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除此之外,六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