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法治辽宁系列报道: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05.02.2015  05:49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深读法治辽宁”系列报道之五

  《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从辽宁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把中央要求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法治辽宁建设。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辽宁的前提。我省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迫切需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省人大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刘骋说,当前全社会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增强立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东北新闻网、辽宁日报、辽沈晚报发布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法规公布实施等信息,让群众及时了解地方立法情况,同时也了解群众反映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基层直接征求意见,拓宽群众表达利益诉求途径。在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关切度高的问题,深入基层直接了解情况,召开利益各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为其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逐步形成共识。

  刘骋认为,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立法工作中要从注重立权向立责转变,从注重维护公权向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转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规及时废止。

  如何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刘骋认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将积极探索委托风险评估机构对法规出台前的风险进行评估,积极拓展调研方式和方法,完善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反馈途径,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更好地吸取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