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义县聚粮屯风电场35KV线路新建工程跨凌河保护区的批复
锦州协和兴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辽宁义县聚粮屯风电场新建工程》跨越大凌河的请示》(锦州协和兴达〔2015〕57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辽宁义县聚粮屯风电场35KV线路新建工程跨大凌河防洪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辽宁义县聚粮屯风电场35KV线路新建工程跨大凌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辽宁义县聚粮屯风电场新建工程(跨大凌河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评审意见》,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略)
二、《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一)基本同意锦州市义县聚粮屯风电场35KV线路新建工程跨大凌河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跨越段位于锦州市义县张家堡镇石佛堡村南西至五道屯方向,跨越河道长约3000米。塔基跨河断面距上游大凌河支流细河汇合口3.5千米,距下游凌海水文站33.5千米。工程跨越保护区共铁塔11基,基号为A12-A22,其中A12塔基位于大凌河主河槽。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塔基A12坐标X=4591900,Y=620061;塔基A13坐标X=4591903,Y=619739;塔基A14坐标X=4591896,Y=619492;塔基A15坐标X=4591894,Y=619268;塔基A16坐标X=4591892,Y=618993;塔基A17坐标X=4591890,Y=618574;塔基A18坐标X=6591882,Y=618543;塔基A19坐标X=4591880,Y=628323;塔基A20坐标X=4591876,Y=618109;塔基A21坐标X=4591863,Y=617835;塔基A22坐标X=4591860,Y=617586。其中塔基A12-14地上灌注高度2.0米,地下灌注10.6米;塔基A15-19地上灌注高度1.0米,地下灌注10.6米;塔基A20-22地上浇注高度0.2米,地下浇筑3.3米。
(三)电力导线跨越主河槽处50年一遇洪水高程43.02米,电线弧垂高程最低点高程49.00米,满足相关规定3.0-4.0米净空要求;跨越左岸滩地平均高程47.00米,电线弧垂距左岸滩地净高不得小于4.0米。
(四)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基础资料和水位、壅水、流速、冲刷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以及提出的工程建设对大凌河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影响分析的主要结论。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批复
(一)项目区概况(略)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00平方米,其中项目建设区2448平方米,直接影响区1352平方米;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施工期扰动地表面积为1.373公顷;施工期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5.58吨,自然恢复期内水土流失预测总量2.04吨。本项目工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7.62吨,新增水土流失6.20吨;预测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166吨,扰动地表总面积2448平方米。
(三)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河体,加强施工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相关规划相容,在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对凌河保护区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分析,该建设项目可行。
(二)该“报告表”编制符合评价导则、规范要求,内容较全面,工程分析较清楚,评价等级恰当,评价方法准确,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提出的环境管理意见明确,评价结论可信,同意主体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应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环保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作业应采用低噪声、振动设备,以降低施工噪声、振动的环境影响,防止噪声、振动扰民事件发生;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有效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环境影响;施工产生的废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沉淀池泥渣应及时处理。应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做好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工作和生态建设工作。若塔基采取钻探施工,其泥浆池中废弃的泥浆若不涉水可进行原地固化,涉水塔基施工废弃泥浆应进行清运,运送至涉水水位线以外的区域进行固化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因工程建设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影响时,你单位应与第三人及时沟通协商并妥善解决。
(二)对工程跨越保护区部分实行专项验收,由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锦州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对本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工作负总责。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