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始实施
阅读提示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要依章而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
现场勘查有三步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要查明14种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十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十二)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十三)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
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调查处理程序
明确环保部门职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这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也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职责。然而,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尚没有一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面的法规或规章,急需明确调查程序,规范事件调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有效履行职责。
《办法》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职责。
由于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过程中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后续责任追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办法》分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保部门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一方面按照“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为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履职依据,只要依法履职,工作到位,就能够免于责任追究,从而实现对依法履职者的保护。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是落实责任追究的重要前置程序。
合法的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重要前提,健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就要根据责任追究的内在规律,规范事件调查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查明事件原因、过程和后果,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调查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障后续责任追究到位和公正,起不到警示作用。
来源:沈阳日报 记者李海英 通讯员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