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以继父名购买房改房多年后双方上公堂争房产

08.12.2014  12:04

16年前,继女出资,以继父的名字购下继父近百平方米的房改房。16年后,继女发现继父遗嘱里关于房产的分配没有自己的份额,将继父告上法庭。此案经历两审后,法院判决继女享有60%的份额。

以继父之名买下房改房

李红14岁时,母亲与李江再婚。婚后李红改随继父姓,双方一直相处融洽。1997年,按相关政策,身为离退休干部的李江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当时,李江无钱购买,就跟已出嫁的李红协商,约定由她出钱,以李江的名字买下这套近百平方米的房子。

昨日,这桩房产确权官司的代理律师、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介绍,当时李红经济条件也不宽裕,她拿出所有积蓄,还向其他人借了一部分款项,将这套房改房买下。继父给她出具了《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上写“……由于我无钱购买,故同意女儿李红以我的名义于1998年4月按规定价格30639元购得此房(其中我借给1000元),其房权理应属于李红所有,我与其母有权居住至终身……”之后,李江老两口一直居住在此。2006年2月,李红的母亲去世。此间李红始终没要求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遗嘱竟没自己份额

2013年12月的一天,李红无意中发现,继父在几年内先后立下3份遗嘱。其中关于这套房屋的分配,李红一开始拥有25%,后来变成了20%,到第3份遗嘱中,干脆没有李红的任何份额了。李红找到继父问为什么,不料继父称房子本来就是他的,与李红无关。李红在气愤与无奈之下,找到张荣君律师,将继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这处近百平方米的房子归她和丈夫所有。

法庭上,双方辩护的焦点集中在“房改房限定了销售对象,借名购买房改房的行为是否有效”上。张荣君律师出示了李江亲笔书写的《购房说明》及当年原告为筹措该笔购房款的其他相关证据,指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不一定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李红当时拿出3万余元,应是出资款,而非借款。

终获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部分辩论意见,认为“购房说明”是一份双务、诺成、有偿性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购房资金书“明细表”,李红当时实际出资14000元,应享有一定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今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红享有这套房屋40%的产权份额。

一审宣判后,李红和丈夫不服,又委托张荣君律师将此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前不久,二审法院经对李红出资额的再度审定,改判李红享有60%的产权份额。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李红作出了很大让步,同意涉案房屋60%归自己所有,另40%归继父所有,也同意继父在此房中一直居住至去世。

律师提醒:“亲兄弟,账为先

张荣君律师认为,李红胜诉的关键,在于1998年其要求继父出具了一纸书面的《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这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和直接证据。提醒广大市民遵循“亲兄弟,账为先”和“私凭文书官凭印”的原则,在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时,应及时、妥善地写下一纸字据,以免年长日久说不清楚,产生矛盾纠纷。

(文中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