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等应按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09.09.2015  11:20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办法》还明确,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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