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52岁养子啃老 90岁老两口怒上法庭
1963年,沈阳市民朱某夫妻收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一家三口生活了五十多年,然而,今年90岁的老两口却将52岁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儿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后父母就不能再为其提供每月1700元的生活费了。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今年90岁的朱某和妻子苏某在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1963年,夫妻二人收养了一个男孩叫小江(化名),老两口一直将小江视为自己亲生的孩子,并将其抚养成人。
小江在大学毕业后到沈阳某工厂工作,令老两口没想到的是,小江长期不去上班。老两口称:“小江经常索要我们的钱财,要是得不到满足就吵闹骂砸,我们无法制止,导致孩子跟我们关系恶化。”
朱某表示,小江游手好闲,导致两次婚姻破裂,而且他长期占据老两口的住房,迫使老两口从2005年开始就不能住自己的房子,到外面租房子至今,已经近十年的时间,令两位老人很心寒。朱某称,自从2007年开始,他们每个月支付小江1700元生活费,从未间断,每逢年节、生日另付2000元。而他却对两位老人不闻不问,小江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理应自食其力,却从未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于是,朱某夫妻将小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小江则辩称:“我不存在不赡养父母的情况,是我父母不愿意跟我一起生活,2013年4月9日我把父母请到家里协商,离开现住址,我父母还说,我自己一个人照顾不好他们,希望去敬老院,各自照顾各自的生活,每个月1700元生活费是属实的。”
小江表示,他觉得自己不能跟人接触,没有跟人接触的能力,20岁的时候有过打砸的情况,但是后来就没有了。他在单位休了几次病假,后来上班没多久就又不行了,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工作上就不行了,他离婚后父母就离开了。“2012年9月份,过中秋节的时候,我们在一起都很好,这么多年来我父母都对我特别好,我对我父母也是感激不尽,只能说我不争气、没出息,单位每月以病假的方式给我580元生活费,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办理退休手续。”小江表示,不愿意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是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后父母就不能为他提供每月人民币1700元的生活费了。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解除朱某夫妻与小江的收养关系。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关系恶化,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朱某夫妻收养小江后将其抚养成人,并共同生活五十年之久,双方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小江理应感激朱某夫妻的养育之恩,并对两位老人尽为人之子的赡养义务,而小江并未实际做到且迫使朱某夫妻离家外租房居住九年之久。在此期间,小江依靠朱某夫妻退休金供养其生活,不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小江虽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其没有主动与朱某夫妻改善关系的具体意见及做法,且其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后朱某夫妻不能为其提供每月人民币1700元的生活费。小江主张其患有精神疾病,经查,没有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过程,不能确认小江确实患有精神疾病,故法院不予支持。现朱某夫妻已对小江丧失信任,坚持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故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