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莘学子不用愁,资助政策伴你行
历经数年寒窗,2016级的广大莘莘学子完成了高中学业,即将步入梦想中的大学校园,迎来人生的金色年华。此时此刻,你是否担心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自己的大学学费?我们告诉你,党和政府将助你一臂之力,为你扫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不会让经济困难的枷锁束缚你追求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翅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我省在高等学校实施了多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参加2016年高考的准大学生,可以实现“三不愁”。入学前不用愁:目前我省所有县(市、区)都开办了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不用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缓交学费和住宿费;入学后不用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解决突发临时困难问题,以临时困难补助为主。解决综合能力和生活补助问题,以勤工助学等为主。此外,我省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200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至此,我省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并享受财政经费补助。
三、 高校资助方式(本专科)
1.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学年3000 元,按学期发放。具体设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
资助比例: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占在校生平均为15%左右。
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供高校资助部门审核。各高校于当年11 月15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 元。
奖励比例:获得国家奖学金金的学生占在校生(二年级以上)的比例为0.3%,我省每学年为1230名左右。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每学年根据省下达的评审计划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评审,12 月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3.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自2006年起,由省政府出资1200万元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 元。
奖励人数:全省每学年1500名。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评审和发放: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评审,12 月30 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 元。
奖励比例: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金的学生占在校生(二年级以上)的比例为3-4%,我省每学年为23000名左右。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2 月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 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 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享受条件: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履行义务: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6.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A.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 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
贷款利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还款期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B.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我省自2011年开始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开办此项业务。2016年贷款经办银行除大连市为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外,其余各市均为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每年7-9月,具体时间以相关部门公布时间为准),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 元。
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 年确定。学制超过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 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7.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源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从2013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我省规定:参加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2年或满4年可分别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毕业生服务地所在市、县(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摊。
8.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权益保护: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9.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不含部属和省外高校),全部免除学费和宿费,民办高校按照公办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予以减免。对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视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高等学校自行制订。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