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将获制度保障
12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我省一直比较重视营商环境建设,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由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我省仍存在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手段不足等问题,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重要。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经济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等。
为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条例(草案)》规定,构建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等。此外,《条例(草案)》还加强了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追责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体现开放理念的要求,不断完善法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着力在条例中体现更多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措施;要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企业的意识;做好出台后的宣传工作,加大条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使《条例》的贯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