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在沈阳市召开汇报座谈会
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当被告应再研究
9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沈阳市和4个县(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的汇报。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建议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
据统计,近五年来,沈阳市年均申办行政复议案件量3000件左右。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看,沈阳市5年平均和解调解率为51%,在辽宁省名列前茅,维持率45%,直接纠错率3%,其他方式结案率1%。
在座谈会上,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宏吉介绍,沈阳市经常性地开展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老百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但是,行政复议法已实施14年,现行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为避免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当被告,导致行政复议纠错率较低的问题比较普遍。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对这一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李宏吉建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不衔接问题,如受案范围、受理时限、结案方式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能否参照适用等,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经常出现摩擦。”李宏吉建议,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在上述几个方面应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
沈阳市于洪区常务副区长戚宇在座谈会上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然而在实践中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适当性如何审查没有相关规定,难以把握,建议修改法律时对此作出明确。
沈阳市辽中县副县长刘艳玲说,近年来,虽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了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但总体上群众对行政复议认知度仍然不高,许多人不知道通过行政复议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自己的诉求;对复议机关能否公平处理案件持怀疑态度;认为行政复议不是终局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浪费时间。因此,刘艳玲建议,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行政复议所具有的时限短、形式灵活、不收费等优点,努力提升行政复议法在社会上的认知度,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保障行政复议法有效实施。(《法制日报》记者于呐洋报道)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