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检查每年最多一次

28.02.2017  13:35

  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要求着力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审批事项服务、审批流程、审批公示、审批时限、审批制度的高效执行及其效果等问题。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实行联合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要在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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