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物柜被盗洗浴中心该不该赔

03.08.2015  18:03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

周末或假期到洗浴中心或温泉度假村,一定看过这样的善意提醒。

那么有了提醒,而且还贴得到处都是,但还是在这里丢了东西,该找谁赔呢?

近日,沈阳的张女士就吃了亏,丢了苹果手机和现金,不过法院认定,即便“贵重物品应专门保管”的提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该提示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完全免除洗浴中心加强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财物及人身安全保障的责任。

洗浴中心最终被判赔偿。

消费者

洗浴时衣物柜被偷

2014年11月27日晚7时许,张女士和朋友小孙到沈阳市和平区北四马路一家洗浴中心洗浴。张女士洗浴后穿衣时发现存放在衣物柜内的手拎包被拉开,她自称包内的苹果4手机(购买时花了5100元)及钱包(内有现金78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工资卡、信用卡等)丢失。

张女士和小孙到前台询问,前台值班经理说无法解决,之后报警。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立案,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女士到该洗浴场所洗浴,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包括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及证人小孙的证言,张女士在洗浴中心丢失物品事实成立,由于该洗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张女士财产损失,已构成违约,张女士有权要求赔偿。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不影响对民事责任的认定。

洗浴中心

已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洗浴中心赔偿张女士手机损失1500元、现金损失2000元。

宣判后,洗浴中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此案公安部门虽然立案但并未侦查终结,被上诉人提交的立案告知书、立案回执不能作为认定其实际却已丢失财物的证据。且证人系被上诉人好朋友,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证言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洗浴时丢失财物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营者在多处显著位置张贴告示,提示消费者如果有贵重物品为保障安全在上诉人提供的专门保险箱内,所以上诉人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且提供贵重物品保险箱存放服务,已履行作为经营者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其在显著位置均有告示提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终审认定

提醒也不能免责

张女士答辩称:进入洗浴中心后并没有人提示贵重物品存放,该公司所提供的照片只是把所有的提示集合到一起,不能表示很明显的让消费者看到。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经营场所对“贵重物品应专门保管”的提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该提示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完全免除上诉人加强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财物及人身安全保障的责任,张女士未按提示将钱物专门存放到上诉人设置的保管箱内,主观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并未全额支持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财物丢失数额,对手机损失酌定为1500元,现金损失酌定为2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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