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童700元买宠物 被认定无效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儿子背着母亲偷偷拿了家里的700元买了一只比熊犬,其母知道后立即要求商家退货。
商家不同意,经消协调解,最终商家返还了700元。
10岁男童偷拿家里700元买宠物
2016年5月11日,营口市董女士10岁的儿子背着她偷拿了家里的700元钱,在站前区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白色的比熊犬。董女士回家发现后,第一时间带着儿子回到宠物店,跟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回宠物狗,返还700元钱。
但是经营者以宠物售出一概不能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几经交涉还是无法达成一致,董女士随即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商家称,董女士的儿子之前已经来过店里多次,很想购买一只白色的比熊犬,他也问过小孩钱是从哪来的,家长是否知情,被告知钱是孩子平时所攒,父母也都知道其买狗的事情,得知以上情况,他才出售该宠物狗。
对于董女士所提的退回宠物狗的主张,商家认为,由于宠物具有特殊性,售出之后容易感染各种细菌,所以一律不能退换。
董女士则认为,孩子从买完狗回家再去找宠物店退货,前后一共只有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而且孩子这么小,拿着这么大的一笔钱,商家不应该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情况下,就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么贵重的商品。
经营者的出售行为被认定无效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由于董女士的儿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经营者向他出售大额商品时既没有监护人陪同也没有获得其母亲的事后追认,经营者的出售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经营者应返还700元钱,消费者退回所买宠物狗。最终,经营者表示同意,董女士也对处理结果满意。
消协提醒,作为法定代理人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消费行为应多加注意。对未满十周岁子女的消费行为可主张无效,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消费行为可追认或主张无效,法定代理人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