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03.08.2016  18:37

      财政部日前印发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划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四大类26个具体指标。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以盈利能力指标为例,银行类金融企业与其他类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指标都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但其所占权重分别为25%和45%;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证券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则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同时,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类型。

  办法强调,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较高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如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不含,下同)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同时,对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或违反存款偏离等监管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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