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25.08.2016 21:0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5.08.20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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