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28.03.2018  20:33
  财政部27日发布通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明确了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以切实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提出,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处理。

  财政部明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服务。

  (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