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12.08.2015  11:36

  财政部将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日前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并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指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根据《办法》,财政部将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二是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办法》强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等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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