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购房首付可用父母、配偶等公积金

09.10.2016  14:41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10月起,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等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规定的首付比例。

  此外,大中专毕业生在沈阳及省内其他城市累计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

  沈推出购房政策吸引毕业生落户

  今年9月,沈阳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其中涉及提取公积金付首付等吸引高校毕业生落户沈阳的购房政策。日前,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上述政策的相关条款,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补充措施中要求,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相关的适用范围、准入条件等,此政策仅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时支付首付款,而毕业生是指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三人”公积金可付首付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配偶须签订《声明书》及《同意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是指本人同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细则中还明确了提取额度,不得高于所购房屋规定的首付比例。例如,购买首套商品房,总房款为50万,首付比例最低为20%,此时的提取额度则不能超过10万元。

  此外,提取公积金付首付,还要满足另一个条件,商品房销售企业需要同意购房人使用本人、配偶、父母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并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销售企业三方协议,约定提取金额。

  在成功办理此项业务后,首付款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划拨到商品房销售企业账户。

  对于为省内其他城市来沈购房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的政策,细则中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在沈阳及省内其他城市累计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贷款年限、额度则按现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职工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型公寓。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开发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用途标注为“住宅”的公寓类产品(写字间除外),均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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