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6起高考案录取作弊占多数
家长拿10万余元,给未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儿子托人办本科学籍,“能人”却拿着骗来的巨款挥霍;
高考后已被沈阳体育学院录取,却伙同他人参与抢劫,抢得565元的考生因抢劫罪被判缓刑;
考试之前,母亲带着孩子购买了高考答案和作弊设备,通过QQ传来的答案与当年高考内容基本一致。卖答案的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母子俩也双双被另案处理……
今年的高考马上开始,辽沈晚报记者盘点我省近年来多起与高考有关的案件,提醒考生和家长:遵守考试纪律并正确对待结果,切莫铤而走险。
高校行政人员骗家长10万元被判3年
老宋的儿子高考后没能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不过当年一名辽东学院的崔姓行政工作人员通过朋友认识了老宋,声称自己有能力为老宋儿子在未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取得辽东学院大学本科学籍,骗取了老宋信任。
实际上,他的说法均为虚构。
自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崔某先后多次以托人办事、学费、招待费等名义在辽东学院北校区正门骗取被害人老宋人民币累计10万余元,赃款被其挥霍。
老宋被骗后,于2015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7日,公安人员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崔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日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崔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退赔。
已被录取大学生参与抢劫被判缓刑
高中文化的莹莹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结识,2012年12月16日2时许,莹莹与张某相约在沈阳市和平区一家快捷酒店见面。
而莹莹又找来了当时只有20岁的小斌和18岁的小杰,三人预谋后,于当日4时共同来到了该酒店内,小斌和小杰藏匿于该酒店14楼消防通道内。
在莹莹和张某进入酒店1410房间后,小斌和小杰在接到莹莹的指示信息后,冒充酒店服务员闯入该房间,以张某破坏他人感情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及恐吓,强行向张某索要钱款,并通过电话向张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1万元。
遭到拒绝后,小杰和小斌强行劫取张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65元。后两人欲劫取张某所戴金项链一条,再次对张某实施殴打,因张某激烈反抗,未能得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莹莹、小斌、小杰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小杰作案时为十八周岁的在读高中生,且在当年高考中被沈阳体育学院录取,考虑到小杰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莹莹和小斌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抢答题卡抄袭被架出受伤判他担责六成
2006年6月8日下午,李飞在兴城二高中考点参加英语科目的高考考试时,在距考试结束不到15分钟时,下桌抢06座位考生答题卡抄袭,监考教师制止无效,由两名公安架出考场。
次日零时39分,李飞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部外伤,腰椎间盘向后突出。经医疗诊断为“腰与骶1椎间盘突出、腰4-5椎间盘膨出”;2011年6月-2014年7月8日先后在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李飞经济损失为9805.7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考工作具有法定的管理职权。本案被告考场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架出考场,原告之伤确系被告考场工作人员所致,对原告李飞身体受到伤害而发生的经济损失,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但被告考场工作人员制止原告考场作弊行为时,原告抗拒管理之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考场工作人员管理行为不当,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由被告兴城市教育局赔偿原告李飞经济损失9805.76元的40%,即3922.30元,余款原告李飞自负,驳回原告李飞其他诉讼请求。
兴城市教育局认为制止李飞高考违纪行为系职责范围之内的行为,公安机关作为高考安保和秩序维护主体,工作人员劝说上诉人离场无效,将其强行架出考场也属正当处置,李飞抗拒执法管理行为并终致损害发生纯属意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均不违法,教育局没有赔偿义务。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QQ传答案作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在2014年高考期间,家住沈阳市道义某小区的朱某某非法购得高考试题答案及作弊设备,高考考生苏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母亲曲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张某(另案处理)从朱某某处购买高考答案及作弊设备。
2014年6月7日、8日间,朱某某将高考试题答案通过QQ传给张某、刘某(另案处理),张、刘二人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处如家酒店等地通过作弊设备将答案传给在大连市某中学参加高考的苏某某,以帮助苏某某在高考中作弊。
经大连市招生工作办公室证实,朱某某通过QQ传出的答案,与《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内容基本一致。
2014年6月26日,朱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当事人均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家长告培训“缩水”致没考好被驳回
2012年11月中旬,徐航和高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高峰辅导徐航女儿美术课课外辅导,徐航支付高峰人民币1万元作为报酬。
2013年1月10日,高峰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徐航孩子考学辅导费人民币1万元整。
徐航表示,他请求高峰为孩子高考进行美术课(课外)辅导,条件是:每周二次,每次课时九十分钟,期限三个月,学费人民币1万元。
“高峰仅与孩子在饭店见过一次面。我多次催促授课,但其都以种种原由回绝了,致使孩子以几分之差未通过相关学校考试。在国内,孩子高考是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但被告辜负了我们的重托。”徐航起诉。
徐航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峰返还学费、支付精神赔偿金等。
高峰则辩称,“我每周辅导原告孩子五次,原告在我那里吃住,我给原告孩子介绍很多画家,原告在我处拿走了很多字画,我从原告孩子小时候一直教导到现在,一万元根本不够。原告出具收条时间就是原告孩子已经考完试的时间,我已经教完原告孩子,履行完了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支付全部学费不符合逻辑,一审驳回原告徐航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谎称帮学生上大学骗70万去炒股
52岁的邓某此前就因为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8年5月起,在没有能力办理学生上大学事宜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邓某开始通过武某某收取七名学生的办事款,将武某某汇来钱款中的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后又拿出部分钱款通过别人为学生办理上大学事宜。
其中一个学生家长付出了30万元的代价,当年该学生高考成绩为481分,至高考录取结束,这名学生未被中央财经大学录取。
9月中旬,邓某找人将学生办为中国某大学旁听生,邓某承诺以后可办为统招生。2008年10月,在邓某要求下,学生一方又拿出12万元交由武某某转交邓某,并承诺事情办不成如数退还。
后因学校不让学生上财政金融类专业课且待遇与其他学生不同,学生一方要求邓某退款,邓某以事还在办为由往后拖。直至2009年8月,学生一方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审认定,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明知自己无办事能力的前提下,骗取武某某的信任,以帮助他人上大学为由,通过武某某骗取多人钱款,并于同年5月将其中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其中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的孩子黄某某上大学为名,骗取郭某某42万元;以帮助被害人迟某某的孩子刘某上大学为名,骗取迟某某33万元,其他钱款经请托人催要均已退还。
很快,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邓某上诉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辽沈 快评
不要输在这条人生的起跑线上
人生总是有很多条起跑线,每个人都不想输着离开。这也是很多家长特别愿意讨论的问题。
问题就在于,为什么会输?输了又如何?赢,要以怎样的姿态赢?
文前的几名当事人应该早已预想到自己很可能与理想中的大学失之交臂,但他们不甘心,他们期盼像那些通过自己努力而光荣入学的学生们一样,冲出起跑线。
哪怕付出代价,也不愿看着别人起跑,而自己失去机会。于是,甚至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追赶。
他们不思考自己为何会失败,不考虑这对他人是多么不公平,也不衡量将有怎样的惩罚在等待。
而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有这样“需求”的考生和家长,他们以救命稻草的身份“及时”出现,用同样不公平、不合法的方式“助考”。
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仅如此,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又一次站到起跑线上的考生和家长们,考试并不是鉴定人生的标准,但诚信是,公正是,守纪也是,这根红线才是人生真正的起跑线。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