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向超市索赔94起 法院对他说“不”

29.06.2017  10:33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 在超市买了4.9元的小食品,他并未食用便以包装内有异物为由,与超市发生纠纷并将超市起诉到法院。

  他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索赔1000元赔偿金。日前,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购货款4.9元。

  2017年4月18日,王某在沈阳某超市购买了一袋单价为4.9元的香蕉片,随后并未食用便以商品内有异物为由,与超市发生纠纷。

  随后,王某将超市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9元并索赔1000元赔偿金。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和超市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王某向法院提供的在超市购买的香蕉片中确有异物存在,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王某要求超市予以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王某要求超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办案法官介绍,王某实际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从2016年6月至今,他因食品安全问题在法院起诉两个大型超市,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索赔赔偿金事件已达94起。他在94起起诉中所购买的产品显然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取利益,对于这种牟利性的“职业打假人”,要向其说“不”。

  法官表示,类似案件主要集中在各大超市,其中包括食品、生活用品等方面,涉及食品类的案件占据90%。食品一部分是里面含有异物,还有一部分是过期食品,商家没有及时下架。除此,还有的商品是标注不全,超市因此被起诉。

  “这些职业打假人一般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退还货款;二是索要千元赔偿金;三是要求超市承担诉讼费。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不要求退货,而是要求10倍赔偿。”办案法官介绍,目前,职业打假行为已由传统的单打独斗向家族化、团队化的模式发展。他们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还有人一旦发现某商品有缺陷,便相互通气,都去买同一种商品,然后一起到法院起诉。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所以向其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