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友谊赛中冲撞 致多处骨折 这咋赔?
每到周末,招呼三五好友来一场足球友谊赛,既锻炼身体,又增进友谊。这是不少沈阳爷们儿的一种周末生活方式。
可意外也在所难免,这不,在一场足球友谊赛中,两人就在比赛中撞到了一起,结果导致一名队员多处骨折。
被撞的说撞人的是恶意野蛮冲撞; 撞人的说足球本身就有风险,所有人都是危险的制造者和承担者。这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3年8月11日,沈阳人李春及其所在球队与汪辉及其所在的球队在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文化宫进行足球比赛,在比赛的过程中,李春与汪辉发生碰撞,致李春受伤。
李春认为这是比赛过程中遭到对方球员汪辉的野蛮冲撞,才倒地受伤的。
由于伤势严重,李春随即被送往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以及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腕关节脱位、右腕关节经舟骨月骨脱位; 右桡骨远端、舟骨、钩骨骨折; 右正中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李春右腕部损伤评定十级伤残。
由于协商未果,李春将汪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拒绝赔偿的汪辉却有其他的解释,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事体育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足球,风险性更大。李春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加这项运动应当对其有清楚的认识。李春自愿参加足球比赛,是一种甘愿冒险行为,明知道足球运动存在这种风险,任何人参加这项运动都应当认识到这种风险性,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制造者又可能是危险的承担者。”
汪辉认为风险竞技类活动的伤害发生的后果应当由李春自负,球员之间出现身体碰撞并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不存在恶意的冲撞行为,当时球在我这边场地,我是冲着球去的,李春从我的右侧后方撞到了我,李春倒地。我与李春从不认识,我们也是无冤无仇的,那天的比赛也是娱乐性质,没有任何的功利性,因此就主观意识来讲,我不具备任何故意伤害李春的理由。”汪辉说。
原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李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足球比赛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竞技性体育运动,对其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应有一定的预判和防范,对于自身的安全应有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李春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未能举证证明汪辉对李春造成的伤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酌情确定汪辉补偿李春因受伤所受到的损失合计2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汪辉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春20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春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