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全责方受伤告赢无责方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杜某和李某两车相撞,杜某受伤,而且负全责。之后,杜某却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杜某1.1万余元。
两车相撞 负全责司机索赔无责车方
2014年11月24日15时,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白山路路口,杜某驾驶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李某驾驶货车由西向东直行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杜某受伤。
杜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其间为二级护理,花费医药费8543.12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
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李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沈阳一家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事发后,杜某与李某就无责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将李某、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认为,货车是挂靠车辆,有实际车主,该车是车主的自购车辆,应由车主承担责任。而且,此次事故中,该车辆为无责方,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他们为无责方,同意在无责限额内对合理部分承担责任。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最高承担1000元,杜某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要求过高,请求法院对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交通费同意给付100元。肇事车辆没有向他们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有关证件,肇事车辆应向他们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等,确保行使保险责任。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杜某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468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
■法官释疑
明明无责为啥要赔钱?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杜某被认定负全责,而李某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还判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杜某进行赔偿呢?
法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作出了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但存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明的问题。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解释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杜某身体受伤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虽然杜某被认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也要在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对其予以赔偿,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驾驶人为无责任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无责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