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小学教师增设正高级职称
今后,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增加了正高级职称,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4月1日,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辽宁已启动教师职称改革,计划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方案中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省人社厅明确,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方案确定,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和辽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完善。中小学教师评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岗位如有空缺 教师可跨校评聘
今后,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单位)评聘。按规定,跨学校(单位)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辽宁省还下发了改革方案的配套文件《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要求各市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可在省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适当提高。同时,应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执行相应的破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