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接待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4.01.20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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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辽宁省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国内公务接待时,在餐饮上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与此同时,接待单位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即日起,辽宁省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国内公务接待时,在餐饮上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与此同时,接待单位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委办公厅了解到,《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正式出台。除上述内容外,《办法》还规定,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接待时不得在机场、车站以及码头等地组织迎送活动,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参加迎送。

   公务活动如无公函将不予接待

  据了解,《办法》中提到的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对此,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办法》还规定,公务接待时,相关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此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参加迎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