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下月起实施

30.01.2015  06:22

  随着视频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个人或单位组织因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外泄而导致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1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2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一些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

  截至2013年底,我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生产、施工、报警运营的各类企业共1150余家,从业人员3.1万人,年生产、施工、服务总额达17亿元,其中仅视频监控数量全省已达72万个,由此产生的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达上亿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此次《条例》的实施究竟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邀请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副主任韩大器予以解答。

  问:我在酒店吃饭,手机丢了,能否要求查看或拷贝酒店的视频监控录像?

  答:可以查看和调取,但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可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派出所同意后,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或者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查看;到采获单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查看的信息只限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如需要调取作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证据的采获信息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备案并出具手续后进行调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他人隐私的除外。

  问:邻居家为了防盗在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我们门与门间很近,我觉得他家摄像头侵犯了我家隐私,可以让他拆除吗?

  答: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如协调无果后,可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按照《条例》规定,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或擅自提供、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