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截止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8月27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辽宁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办学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难度,不得赶超或者拖延教学进度。
第五条 学校安排走读小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含自习,下同)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早、晚自习;举办课后看护班的,看护期间不得组织学生上课。
学校安排走读初中生、高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7小时、8小时。
学校安排寄宿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11小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合理控制教师布置的家庭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
初中和高中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第七条 小学一年至二年级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小学其他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学期可以举行一次全校统一考试,不得再安排其他任何统一考试。一学期内,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二年级,每门课程考试(含日常测验)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竞赛、考级等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下达中考、高考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宣传考生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不得以中考、高考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班级、教师及学生进行荣誉排名和奖惩。
第九条 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占用学生休息、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但可以为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个别义务辅导。
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在从事文化课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
第十条 从事文化课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不得以学校及其教师任教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与学校联合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第十一条 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受理举报方式,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和教师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调减招生计划、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课补习的校外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每招收一名学生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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