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我省出台《辽宁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 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辽政办[2015]1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方案》(辽卫发[2016]28号)。方案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助力供给侧改革为宗旨,以服务健康辽宁、推动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鼓励创新的原则,运用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公益职能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工作方法,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各方积极性,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产品的框架内,拓展服务领域、培育新兴业态,大力开展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中医调理、按摩、药浴药膳、保健品研发运用等中医药服务,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建设健康辽宁中的贡献度。方案的出台将对我省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规划先行,引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
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在鞍山、本溪等地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园区项目,在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葫芦岛和阜新等地建设一批中医药旅游服务项目。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均设“治未病”科,开展养生保健服务。并积极与社会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治未病”门诊,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社会上现有的、有意愿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养生会所、温泉、饭店、按摩店等服务机构,培育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基地、集团和连锁机构。
二、重点突破,发挥中医养生保健协会的推动作用
通过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医养生保健协会,支持各级协会制定章程、明确职责、规范行为,支持省级中医养生保健协会制定辽宁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产品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体系等措施,发挥中医养生保健协会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养生保健服务业发展。
三、扩大中医服务范围,拓展养生保健服务领域
一是中医医疗机构的“治未病”科室与健康体检结合,积极开展健康体质辨识、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生活方式指导、危险因素干预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带动、辐射院外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医院发展模式。二是开展中医理念、技术、产品的社会输出,推动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之间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模式,建立养生保健基地、集团、连锁机构。三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发、改进、推广中医体质辨识评估及干预技术与产品。四是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社会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承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在法律无禁区的范围内,支持现有的养生会所、温泉、饭店、按摩店等服务机构申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同级中医养生保健协会按辽宁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评审,评审合格颁发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证书,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形成新的服务业态。支持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并经中医养生保健协会评审、认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五、发挥道地药材资源优势,开发中药养生保健产品
鼓励教学科研机构、企业、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个人,充分利用林下参、北五味等道地药材资源,开发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保健食品,并按保健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鼓励教学科研机构、企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中医经络原理,开发按摩、热导、洗浴等器材。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探索院校教育及岗位培训等多形式、多层级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模式。鼓励中医药类医学高等院校和中医药类职业学校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专业人才。鼓励中医养生保健协会依法申请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中医药教学机构开展合作、联合办学,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职业技能与岗位对接。探索建立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培养、认定、继续教育等系列管理机制,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