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 税务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9.2016  19: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促进服务深度融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建办税服务厅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建办税服务厅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合作工作,促进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办税质效,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为指导,以有利于服务纳税人、提高征管质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整合服务管理资源为载体,不断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办税流程,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我省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共建办税服务厅,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适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优势互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二)厉行节约。共建办税服务厅,应充分利用好国税、地税现有资源,重在适度整合和深度挖潜。确需新建的,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因地制宜。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共建办税服务厅。要充分考虑国税、地税部门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双重属性,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支持,稳步有序推进办税服务厅共建工作。


   三、共建目标
  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通过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逐步建立起国地税业务通办、服务高效、管理规范、专业文明、现代智能的办税服务厅管理体系。


   四、工作内容
  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是国税、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一)标识设置
  共建办税服务厅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旗)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内部标识统一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设置。
  (二)区域设置
  按照涉税业务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功能区域,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1.办税服务区,是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2.咨询辅导区,是提供办税指引、受理纳税人咨询、进行办税辅导、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综合区域。
  3.自助办税区,是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设备、设施自行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自助办税区应设立专职辅导人员,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设备。
  4.等候休息区,是纳税人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办税功能区域进行调整。设在政务中心的共建办税服务厅可参照上述要求或当地政务中心的要求设置功能区域。
  (三)窗口设置
  共建办税服务厅可采取分别设置办税窗口或“一窗一人”通办双方业务的形式实现联合办税。
  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窗口设置,若不设置申报纳税窗口,其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
  窗口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为方便纳税人识别窗口具体工作职能,可在窗口名称后增加括号备注。
  (四)岗位设置
  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设置应按照满足办税厅职责功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保障办税服务厅高效运转的要求设置,根据纳税服务业务设置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岗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1.办税服务厅主任岗
  设置主任岗,负责共建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正常运转;协调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的业务;接待纳税人投诉,协调和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监督执行办税服务厅各项制度。
  2.办税服务厅窗口岗
  设置窗口岗位,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3.办税服务厅导税岗
  设置办税服务厅导税岗,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4.办税服务厅咨询岗
  设置办税服务厅咨询岗,并视纳税人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咨询、进行办税辅导。咨询岗应由国地税业务骨干担任。
  5.办税服务厅资料管理岗
  在“一窗一人”通办国地税业务办税服务厅,可设置资料管理岗,负责窗口受理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及国税、地税间资料传递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岗位。
  (五)设备、设施管理
  按《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配备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自助办税设备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配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减压功能的设施和场所(各地根据实际可合并设置)。
  国地税应共同使用、维护办税服务厅设备、实施,共同使用视频频监控系统等。
  对于利用现有资源、一方进驻另一方办税服务场所实现共建的,同时使用对方发票库房,并严格执行发票库房管理规定。
  (六)人员管理
  双方共同制定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对办税厅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共同处理和解决联合办税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共建实际,双方各确定一个负责人,并由一方担任办税服务厅主任,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配合,防止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七)制度建设
  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相关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探索以下服务制度。
  1.实行领导值班制。设置领导值班台,由局领导轮流值守,填写值班日志。
  2.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
  3.探索纳税人分类服务。将纳税人分为新办户和存量户两类,分别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新办户要提供专门的培训辅导服务;对存量户,要积极引导其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并不断完善办税渠道;对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可设立专门咨询岗,提供咨询服务。
  4.探索办税人员针对性服务。区分不同类型办税人员,实行针对性服务:对专职办税人员,可视情况提供专属服务;对临时办税人员,注意交流方式,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或交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5.探索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凡是采集过相关身份信息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无需再提供身份相关的证明材料。
  6.探索办税积分制度,建立纳税人积分账户,并入信用等级评价(参考积分)。对成功实现网上办税、错峰预约、主动预约,办税资料质量高,认真接受培训,以多种方式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创新举措的纳税人,实行积分奖励。对达到一定积分的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信用等级评价参考等专属服务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共同制定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切实把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抓出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密切合作。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以获得各方面支持与保障。
  (二)健全机制,统筹协调。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方案,建立双方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协商合作内容,研究布置合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和保障工作等,确保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着眼长远、优化服务。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立足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积极探索办税服务厅合作新模式、新领域、新内容,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要认真总结并加以推广,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强化税收征管。
  (四)加强落实,持续推进。全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确保合作共建工作实施到位。对于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
  全职能税务所(分局)共建办税服务厅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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