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流域率先摘掉重污染“帽子”

18.03.2016  11:58

  为实现“辽河流域率先摘掉重污染帽子”的目标,“十二五”时期,辽宁省统一规划、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和工作任务,重点开展辽河水系治理攻坚战、大浑太水系治理歼灭战、凌河水系治理阻击战的“三大战役”,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2013年-2015年,辽宁省辽河流域水质总体达到了摘掉重度污染帽子的标准。

  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项目

  辽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流域之一,地跨河北、内蒙古、吉林、辽宁四省(自治区)。其中,辽宁省境内流域面积为6.92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31%,但流量占全流域的72%。由于长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辽河流域污染十分严重,1996年被国家列为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戴上了重污染的“帽子”。

  流域治理问题具有全局性,单个点源治理效果不明显,同时又涉及环保、水利、住建等多个行业部门。按照控源、截污、生态恢复和优化发展的“四位一体”原则,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共安排438个治污项目,主体工程投资86亿元。

  为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辽宁省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方面资金来源,与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充分沟通、密切配合,整合中央财政专项、中央基建投资、省本级基建、财力、排污费、水利专项等多方面资金,在现有资金渠道基础上,实现多项资金在一个平台上的整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成辽宁省政府与国家三部委签订省部协议,整合使用中央三河三湖、污水管网等中央财政专项36亿元,统筹使用中央基建投资2.2亿元;整合使用省级现有的环保、水利、省本级基建等方面资金15.3亿元,本着渠道不变、管理方式不变,统筹用于辽河流域摘帽治理项目建设,极大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科学设定投资和补助标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

  辽宁省在核定辽河流域治理项目投资和补助标准时,根据项目类型,结合已完工类似工程造价,确定统一的省投资补助标准,并体现环境减排效益、易考核。如污水处理厂按照日处理能力、管网按照标准长度、湿地按照面积,分类安排各地补助资金,由各市包干使用,具体资金在项目中的分配和工程竣工决算由市县负责,实现了全省统一标准,公正公平,增强了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市县对资金补助额度可预测度,调动了市县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资金清算制度。辽宁省在辽河流域治理项目规定完成时间节点,组织投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查看有关档案资料,核定实际完成任务量,并依据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清算省补助资金,节约资金效果非常明显。其中,大浑太流域治理项目节约省以上投资补助1亿元,凌河流域治理项目节约省以上投资补助0.56亿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分年度分批次下达预算

  为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辽宁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编制《辽河流域摘帽治理工程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建立2012年-2015年的跨年度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和资金平衡方案。根据省部协议,财政部2012年—2015年分年分批下达辽宁省补助资金预算。通过加强定期检查调度和清算工作,分批次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掌握预算下达的主动权,增强市县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的紧迫性,切实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为强化资金监管,辽宁省相继完善出台了《大浑太流域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凌河流域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指导各市安全使用资金,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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