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二○一四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2015年“3.15”来临之际,辽阳市发布2014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由公安、质监、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共同查办,打击了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跨多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子”案
2014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辽阳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与灯塔市公安局联手,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子”案。经检验鉴定,该泡椒凤爪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双氧水成份。双氧水具有强烈的腐蚀性,食用含有双氧水的泡椒凤爪,会对人体多个器官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可导致遗传物质损伤和基因突变。2014年10月16日,在山东和辽宁两地同时收网,一举捣毁了盘踞在山东的生产老巢和蛰伏在沈阳的销售黑窝点,当场查扣正在加工的有毒有害鸡爪子5000余公斤,成品泡椒凤爪10000余袋,抓获洪某某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洪某某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深入调查之中。
案例二:孙某等人非法经营国药准字号药品案
2014年11月,辽阳市局食药侦支队和白塔分局联手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国药准字号药品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齐某、黄某等人伙同犯罪嫌疑人艾某、陈某、于某、李某等人,从2011年11月起至案发,在鞍山铁东区租用的一民宅内,在无任何药品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医药招商网上发布招商信息、QQ聊天订货、电话订货、400-0696-0941电话咨询以及电台宣传等方式,非法经营治疗降糖、气管炎、哮喘病、前列腺炎等国药准字号的药品,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目前,孙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查扣药品20余万盒,治疗哮喘、气管炎、糖尿病等国药准字西药共360余万粒,治疗风湿骨病的膏药9.8万贴,宣传调音台一部,电话耦合器一套,400-0696-0941电话一部,宣传单1万余份以及各种伪造的药厂和医药公司公章12枚、法人印鉴4枚。案件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例三:辽阳县日用电器厂生产不合格电热毯案
2014年1月13日,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在接到市质监局转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辽市质监抽第[2014]002号)”后,于2014年1月14日,派行政执法人员到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在该厂成品仓库里,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2013年第三季度监督抽查的该厂生产不合格的“辽塔”牌双人调温型电热毯23包(每包20床)。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辽塔”牌双人调温型电热毯23包(每包20床)予以封存,辽阳县日用电器厂厂长曾庆良对封存没有异议。
该厂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电热毯460床;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壹万肆仟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辽阳县埃孚森加油站 93 号汽油机加油量不足投诉举报案
2014年4月21日,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辽阳县埃孚森加油站加油时,使用加油站前排右一93号汽油机,该加油机出厂编号为:060747,加的油量不足。根据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辽阳县辽鞍路县交警大队对过(辽鞍路86号)辽阳县埃孚森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内有加油机6台,其中汽油4台(有1台停用),柴油2台,每台加油机有油枪1把。举报单所指加油机的各部位铅封未被破坏。该加油站现场提供的检定证书显示,该加油站在用的5台加油机的上一次检定日期是2014年01月18日,有效期至2014年04月17日。后经辽阳市计量测试所的检定人员来到了现场,对编号为:060747加油机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辽阳县埃孚森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八)项;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辽阳市文圣区益丰烟酒店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啤酒案
2013年5月14日,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辽阳市文圣区益丰烟酒店营业场所和库房依法进行检查,在营业场所和库房内共计发现有1701箱“雪花干啤”啤酒,无生产日期。
当事人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雪花干啤”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六:灯塔市香福肉类加工厂未经许可生产混合肉案
2014年10月27日,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灯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灯塔市香福肉类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以猪肉和羊肩肉为原料,未经许可生产“混合肉”。在该厂成品库房,发现有该厂生产的混合肉两个规格共34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七:迎春小超市网店 通过互联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9月,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非法网络交易时,发现一家名为“迎春小超市”的网店经营的产品降糖胰活素胶囊和百草降压方桑叶桑椹胶囊存在疑点,经检验,发现其经营的降糖胰活素胶囊和百草降压方桑叶桑椹胶囊含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该网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按规定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
案例八:辽阳东兴建材家居广场嘉嘉丽装饰材料专营店销售不合格板材案
2013年7月3日,辽阳市工商局按照辽宁省工商局商品质量检测计划安排,委托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辽阳东兴建材家居广场嘉嘉丽装饰材料专营店经营者王艳华销售的奥龙品牌细木工板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板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其作出货值金额1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208元。
案例九:辽阳市文圣区绿A保健品专卖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4年3月17日,辽阳市工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辽阳市文圣区绿A保健品专卖店经营者王颖在辽阳市广播电台106千赫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绿A天然螺旋藻精片的广告中,宣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严重涉嫌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夸大宣传绿A天然螺旋藻精片保健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北京佳农永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3月,辽阳市工商局组织化肥质量抽检,对北京佳农永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分公司销售的首发牌稳定性复合肥料、谷力牌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批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共计140余吨,已销售60吨。为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受到巨大损失,工商执法人员认真调查情况,逐步查清农民购买该肥料的数量,在做出严厉处罚,责令该分公司将尚未销售的80余吨不合格肥料返厂整改的同时,要求经营者逐户对所差养分含量进行补偿,并张贴告示通知农民消费者,彻底杜绝了该批不合格肥料流入农民田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