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激行为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将被处罚

31.07.2015  09:07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其中规定,协商代表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过激、歧视性行为干扰工资集体协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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