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爸还在上学非婚儿起诉他支付抚养费

03.12.2016  19:05

  正在攻读学位的沈阳市民周兵突然成了被告,起诉他的是一位小朋友。

  经法院确认,这位小朋友叫聪聪,是他的亲生儿子,并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而父亲则以失业、没有收入来源和正在攻读学位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孩子虽然系周兵非婚生子女,但其也应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聪聪母亲王红与周兵于2006年1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月聪聪出生,并由王红一人抚养。

  2015年王红起诉周兵要求确认聪聪与周兵的父子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周兵与聪聪具有亲子关系”,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聪聪于2016年5月起诉要求周兵每月给付抚养费1100元以及2007年2月以来的抚养费共计102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聪聪虽然系周兵非婚生子女,但其也应承担对聪聪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周兵主张其没有工作,无法支付每月抚养费,但周兵没有工作也应该支付抚养费用。

  一审判决:被告周兵每月给付原告聪聪抚养费人民币727元(自2016年5月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一次性给付聪聪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7448元。

  宣判后,周兵提起上诉请求:减免一审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周兵提交给法庭在读证明、失业证,证明其没有收入来源,“自2004年4月失业至今,没有收入来源,且正在攻读学位。”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应当履行抚养被上诉人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作为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失业、正在攻读学位等理由,主张免除法定的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为均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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