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 摸底排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3月底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通知》明确,摸底排查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排查内容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和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通知》指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
《通知》规定,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旗)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等信息。市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省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工作。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动员部署,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报送。
《通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务院《意见》要求,切实承担属地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实施。各县(区、市、旗)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全面细致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本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通知》强调,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并抄报县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逐级报送至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梳理核实并整理分析后形成本省(区、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民政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共享同级民政部门摸底排查有关数据。
《通知》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县(区、市、旗)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信息。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县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考虑到儿童留守状况及其基本信息是动态变化的,《通知》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建立全县(市、区、旗)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摸底排查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杜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