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通知 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31.05.2017  20:4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省教育厅与省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转发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和提出的十一项工作要求,切实提高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的认识和能力,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小学校的安全稳定局面,促进每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通知要求,要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

  通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推进校长教师普法工作,在“七五”普法中,组织学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并剖析案例,充分利用“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省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努力提高依法治校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校规校纪,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

  通知要求,要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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