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私贩非法采伐578棵树 判3年缓刑3年罚6万

20.06.2016  17:37
-->

  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承包的杨树,并伙同买主非法采伐578棵杨树。辽宁省法库县一男子获刑3年。

  2015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在某某村村委会承包的林地内的杨树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甲(另案处理)。同时,王某告知了王甲,自己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二人约定由王甲负责组织人采伐,如果出现违法采伐的后果,由王某承担。

  2015年12月10日至12月14日间,王甲雇佣人员对该地块的578棵杨树进行采伐并运输,王某在此期间在现场进行协助。

  2015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