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沈阳 最高补千万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兰晓玉报道 沈阳市将重点支持引进和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批设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有可能获得千万元补助。
按照金融机构总部
注册资本金额度给补助
近日,沈阳市发布若干项政策措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金融机构总部
租或买办公用房都给补贴
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最高5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在金融商贸开发区、金融街、皇姑北站北区域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对于新迁入沈阳市的大型银行区域性总部,所在区、县(市)政府可另行给予补贴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沈设立票据中心、数据中心、信用卡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务机构。
对于在沈设立的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对于会计、审计、律师、融资性担保、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金融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应提供便利条件,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对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给予支持。
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奖励在东北振兴中
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
此外,对在振兴东北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为沈阳市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助。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管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给予奖励。
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对于成功争取总部在沈阳市投资的驻沈保险分支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境内首次公开上市
最高可获300万元补助
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于经沈阳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对于经沈阳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期)的按照发行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发行期限1年期以上的按发行额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对于规模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于落户沈阳社会募集资金50%以上、规模低于10亿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符合要求的重大产业
金融项目最高补3000万
对于符合沈阳产业金融发展战略定位、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有效提升沈阳市东北区域金融中心能级的重大产业金融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于1000万以上的补贴,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年度资金的使用跟踪和效果评估,分年度拨付,每年度资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
对于新设征信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对于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地方金融征信试点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以上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