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三人谈:最硬“骨头”怎么啃?
作为国家税制的重大战略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
所谓“营改增”,是指将目前按营业收入对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改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营改增”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通过打通增值税链条的方式,降低营业税征收主体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记者了解,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
对于金融行业中份额最大的银行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有哪些?营改增后,银行业在经营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为此,记者专访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安永间接税合伙人周澔宇,以及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周澔宇表示,中国是目前全球第一个针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大型经济体,且实践中金融业具有业务种类众多且核算复杂等特征,金融业“营改增”被业内誉为“最难啃的骨头”。“和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的机制优势体现在,可通过‘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机制,解决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的税负公平。”周澔宇说。
为何是块硬骨头?
记者:金融业“营改增”的大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消费性服务业四大行业放在一起,最后才改?
胡怡建:"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扩围阶段背景是:从2012年上海试点“1+6”营改增方案(“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到2013年1+6行业的全国推行,再到2014年切入电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务业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个行业如果今年能够完成,我们就可以说营改增的扩围改革完成了。
为什么留下这四个行业最后改?
第一,对消费性服务业而言,需要解决从上游购入得不到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消费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不同,其上游是工商业,下游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拿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毫无差异的,关键是定价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问题,重复征税矛盾不像生产性服务业那么突出,消费性服务业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虑简易征税。
第二,为什么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放在一起,到最后才来改?
从事建设施工的公司,买进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往往得不到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而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如果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交营业税还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与房地产和建筑业二者关系比较紧密,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三者放在一起改,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鲁政委:与增值税相对应的是营业税,营改增最大的益处是避免重复征税。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记者:目前银行业税制结构存在哪些问题?“营改增”方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执行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
胡怡建: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对金融普遍采取免征增税政策,那么,中国应该如何改为好呢?
我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税率应该定在多少,有人说6%,也有人说11%。我认为关键不在于税率高低,而在于银行下游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下游服务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还是11%征税差异不大。因为在提高银行增值税税率增加税收成本的同时,下游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也相应增加。这样会形成"价格博弈",找到新的价格和税负均衡点;如果下游不是增值税,税率高低就有影响。
鲁政委: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
“营改增”中,我认为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任何一个征税的政策,都要考虑到征税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如果一个税收设置的很精细、公平,但是执行成本非常高,那就违背了权衡的原则。如果按照传统的收付开票机制,需要统计的税种和笔数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银行的系统需要更新。银行和税务机构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单口令确认的方式,这个系统还必须把企业客户衔接起来。
其次,银行许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税收和总行税收存在分配设置的问题。"营改增"也必须应对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分别去执行,年末总行再进行统筹。
记者:预计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接下来会怎么推进?
周澔宇:我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将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入围行业框架性文件的发布,这一文件将仅包含入围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以及过渡期的措施,发布时间预计在6月底至7月初。银行业的框架性征收办法预计为一般征收,对银行业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征收增值税。
其中,在销项税额方面,银行业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上述主要收入的适用税率均为6%,除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课税对象是买卖价差之外,其他两类收入的课税对象为收入全额;在进项税额方面,利息收入的进项税额可能暂时不能抵扣,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中间业务收入则可以抵扣进项。
第二步是入围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发布,预计将在8月至9月推出。
第三步是入围行业"营改增"政策的正式实施,预计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1月将正式实施。
“营改增”对利润影响几何?
记者:"营改增"将给银行的内部管理带来哪些挑战?
周澔宇:考虑到从框架性文件公布到正式实施的时间间隔,银行企业可能最长只有半年的时间来进行准备,包括前期的业务、流程系统的梳理、分析差异和影响、制定实施方案,中期的实施方案落地实施与人员培训,后期的实施效果的跟踪反馈与调整优化等一系列工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上工作如需在半年之内顺利完成,银行业需要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经验、获得相应的资源支持等,这将是银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例如,银行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与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性程度很高,将众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作用,包括哪项业务对应哪些信息技术系统,梳理清楚,才能进一步进行差异和影响分析,这项工程的工作量较大;又如,“营改增”之后,银行企业所需处理的发票量远比目前要多,对如此大量的发票如何管理,以及业务系统如何与财税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等等,这对于之前与增值税并无任何关联的银行企业来说,都将是需要面临的重大挑战。
总的来说,银行业实施 “营改增”的难点主要在于进行流程改造、实施信息技术系统改造、实现业务与税务配合衔接等。
记者:预计“营改增”之后,对银行业的盈利影响有多大?
周澔宇:从金融行业一般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银行主要费用构成中的工资薪金及基本性支出这两部分支出通常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有机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中实现抵扣的预计占三成左右。考虑金融行业的特点,如果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定为6%(而不是11%),相对于目前营业税5%的税率而言,银行企业如能通过对进项发票的有效管理,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高的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带来的影响就有机会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实现实际税负的降低,切实分享“营改增”的红利。
目前存在的主要政策争议是对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进项问题。除了一些本来就免税的业务,如果允许进行进项抵扣的话,则银行同业拆借的资金成本部分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利息收入能否进行进项抵扣对于银行业本身的税负影响并不大,然而对于与银行有密切资金业务往来的大量上下游行业预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可能因银行贷款利息不能作为成本支出进行抵扣,而享受不到“营改增”的红利。
鲁政委:目前,银行业"营改增"的具体方案还没确定,但是需明确的是银行"营改增"并不意味着银行只存在增值税,应该有其它的税,增值税只是银行需要交的主要的税收之一。
银行的收入分为两大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银行付出成本,所以作为增值税的部分来收取。
但利息收入是否该作为增值税来收取,还有待论证。我认为利息收入不能视作增值税范畴,理论上来说,存贷利差存在时间价值,包含风险溢价,利差支付了银行的运营成本,也包含银行的增值收益。有观点认为,从便于结算角度来看,银行利差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来考量,但是对于一些交易金额大和交易频繁的科目是不适合作为税基的,因为交易未必有增值,但是对于金融来说结算功能是必须的。如果以利差收入作为税基,实际上是加重了税收,将抑制金融市场的交易频率和活跃度。所以,利差是否纳入增值税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
记者:以经营层面的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方向有什么影响,或者说银行应当如何调整业务结构,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鲁政委:按照"营改增"的原理,在设置合理的情况下,对银行的投资业务影响是最正面的。营业税是银行的流水总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事实上,同业投资收益,与买进卖出的总额没有直接关系,有关系的是差额,包括利息和买卖价差。如果票据和证券投资的业务囊括到增值税的范畴,按照差额征税,对银行是利好。
但是,对于广义的同业业务,比如证券投资类等交易频繁等业务,其交易成本的确定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如果不按照差额原则计入增值税中,同业业务事实上是受到抑制的。这跟银行业向同业业务转型的方向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