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欠钱登上失信黑名单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王丽娜)6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丹执字第135号执行决定书写明,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97年11月,55岁的周胜喜,用220多万元,参与了长甸镇长甸砂轮厂竞标。11月30日,周胜喜中标后,交纳220万元购买金,买断了砂轮厂的产权。
进行厂子交接时,长甸镇政府没有将流动资产中的247万余元交付与周胜喜。周胜喜多次找镇政府,但一直没有解决。3年多之后,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告上法庭,称由于被告拖延3年,给企业生产造成困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393万余元及利息。
2001年11月,丹东市中院判定,周胜喜已支付220万的企业价款,长甸镇政府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周胜喜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随后,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省高院发回重审,丹东市中院再审改判长甸镇政府胜诉,周胜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长甸镇砂轮厂在资产评估及出售时,部分债权已不存在,长甸镇政府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已经不存在部分债权作为有效债权加以评估,长甸镇政府作为出售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周胜喜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记者昨日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看到,今年6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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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信主要负责人消费将被限制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指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据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