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鼓励药品实行连锁经营

07.04.2015  14:20

  “新开办的连锁企业门店不少于10家,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完善青海省药品流通行业整体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出台了《青海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促进青海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和实力上档次,推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规范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医药市场的不断壮大,青海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得到了一定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但与发达省区相比,青海省连锁药店占比不高,规模大小不一,连锁药店的优势也未得到很好地体现。《意见》鼓励有规模、有实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偏远农牧区设置零售连锁网点或OTC连锁专柜;新申请开办连锁门店优先审批,门店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标准可适当放宽。

  《意见》对开办连锁经营企业设置了一些门槛: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设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10家及以上单体药店,或由青海省行政区域内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的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10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每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总部还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对连锁门店进行质量管理。

  《意见》还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各环节;实施执业药师对门店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企业,应配备经检查符合要求的远程审方系统,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并建立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管控、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信息、统一药学服务”“八个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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