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6.02.2015  16: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第五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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