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做好实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修订工作

02.12.2014  11:26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决定的总体要求,按照鞍人办发〔2014〕15号、鞍政法发〔2014〕9号文件精神,做好2015年度市政府行政立法项目申报工作,鞍山市水利局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责成市水保办做好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修订工作,并多次与市人大及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修改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相关事宜,邀请有经验的老同志进行商讨。市人大11月21日开会研究,已将此项修订工作纳入2015年立法计划。制定出一部适应鞍山市本地区实际情况及适合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新条例,既能在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长远目标,又能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修订新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刻不容缓。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鞍山市本着科学立法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按计划稳步推进,确保完成一部高水平、高质量的《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