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车上“捡”手机 乘客涉嫌盗窃
07.07.2015 14:03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乘坐出租车,在后座上捡到一部价值6900元钱的手机,男子悄悄地据为己有,谁知警方很快找上门来,并指出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昨天,记者从台安警方了解到这一案例。
近日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台安县公安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案,他说,当日下午1点左右,他乘坐出租车在台安县城某小区下车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座上,手机价值6900元。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线索,民警们在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之后,迅速找到了李某某当时乘坐的出租车。经调查核实,出租车司机并不知情,也没有发现李某某丢失的手机。但出租车司机反映,就在李某某下车后,有一名年轻男子上车坐在了后座上,是不是这名男子拿走了手机?
民警马上意识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丢失手机事件了,而是变成一起侵犯他人财物性质的盗窃案。经过排查大量的监控视频,民警迅速锁定了后来的乘车人,也就是嫌疑人王某。在随后的审查中,王某坚持说手机是“捡”来的,拒不承认偷走手机的事实。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最终,王某交代了他上车后发现手机并将手机盗窃走的全部经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本是乘车“捡”手机,怎么就演变成了涉嫌违法犯罪了呢?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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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15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