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举证不足三起维权两起没赔
买瓶扁桃仁有俩生产日期、买飞镖靶没中文说明书、买衬衫发现油渍……购买产品出现问题时,不少消费者诉至法院维权。
然而,有的消费者维权成功了,有的消费者却因举证不足,没有获得赔偿。
日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消费者维权的判决。
案例一:扁桃仁俩生产日期顾客获3倍赔偿
2015年2月,沈阳尹先生在中街一家商场购买了10瓶进口扁桃仁,共计花费1280元。他注意到,该商品上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2年;最佳食用期:2015年9月30日。 ”但是瓶体的保质期却为2015年10月29日。
尹先生认为产品延长保质期将近一个月,便到相关部门投诉。
经查,在该产品入境时,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附表中记载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保质期为2年。
一瓶扁桃仁咋能有俩生产日期?尹先生将销售扁桃仁的商场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构成欺诈行为,商品销售方在采购商品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亦构成欺诈行为,故判令被告商场给予原告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共计3840元。
案例二:买飞镖靶没中文说明书法院判商场只需退货
2015年3月,魏先生在沈阳一家商场购买了两个15寸的飞镖靶,花了118元。他在购买后要使用时发现该产品没有合格证,没有执行标准,并且包装内只有一张全是英文的使用说明书。“我无从判定该产品的安全性及合法性,不敢使用。 ”为此,魏先生将销售飞镖靶的商场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返还购物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时提供了同样产品,并当庭打开,在其中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因原告在庭审时提供的产品包装已打开,无法证明在其购买产品中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故其以此要求被告赔偿,法院无法采信。
而且,对原告所购买的产品,我国并未制定国家及行业强制标准,被告所销售产品包装上已明确标注了产品信息,并未虚假标注执行标准信息,亦未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无法认定被告销售产品时有欺诈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商场退还魏先生货款118元,魏先生退还被告两个涉案的飞镖靶。
案例三:买衬衫洗涤后发现油渍法院判商场不用退货
2015年3月15日,沈阳金女士在中街一家商场购买了一件衬衫,花费1071元。购买后,衬衫闲置了几天,在金女士穿着并洗涤熨烫后,发现衣物上出现数处油渍污渍及跳线。金女士与商场协商退款并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审查所购买货物外观是否有瑕疵,标识是否与商品相符等。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衬衫一件,价格不菲,原告也认可在购买时已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未发现问题。而该衬衫出现油渍污渍是在其购买了10余天且已穿着洗涤并熨烫后,无法直接证明系被告销售的衬衫有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被告退货,法院不予支持。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