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第四季度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放在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是否需要加收此期间的滞纳金?

01.10.2015  00: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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