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实施风险分级监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分配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职责,对我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一是确定销售者风险等级。以全省食品销售者许可和摸底信息为基础,按照食品销售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等风险因素,将食品销售者分为A、B、C、D四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较低风险、C级为较高风险、D级为高风险。同时,根据当年对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明确各级食品销售监管事权。将风险分级结果与执法监管有机结合,根据各级职责权限,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确定了不同风险等级食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具体内容;监督抽检次数和覆盖范围;飞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体系检查的对象和方式及食品销售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是明确了日常监管内容和要求。制订了《辽宁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了日常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35项食品通用检查项目和7方面、16项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对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了12条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为。
为确保我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风险分级监管的落实,省局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销售者底数和基本情况,制订各等级食品销售者基本信息清单,实现精准监管。同时,加强对食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标准的宣传和指导,提升其自律意识,提高其自身食品安全监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