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9.08.2016  22:02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记者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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