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苹果”引发的纠纷

07.07.2015  12:49

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正值中秋佳节。某公司举行“欢庆中秋”活动。公司在活动中发出通知,凡是有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人不能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当天,63岁的退休员工王老太和老伙伴们一起来到活动现场。本来不想参加的,可是看到现场的表演气氛浓烈,王老太被当时气氛所感染,就跳起了广场舞《小苹果》。谁知没跳几下,王老太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的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

■解案说法

本案中,很明显的事实就是公司对王老太的死亡并没有过错,王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突发心脏病医治无效死亡的。那么,公司是否要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公司虽然发出通知,要求“特殊”人员不得参加欢庆活动,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但是,公司作为本次欢庆活动的组织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活动的受益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王老太与公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排斥态度的,双方均无过错,故应当对损害后果公平分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王老太家属医疗费1508元、丧葬费7649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刘泉建议

欢度节日,本乃高兴的事。但是,悲剧却发生在了王老太的身上,而这对公司来说无疑也是祸从天降。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根本不关公司的事,为什么公司会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呢?这就要涉及到公平责任原则了,当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时候,只让一方去承担损害后果又不公平的情况下,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担。但是,无论最后由谁承担了责任,王老太的去世都是不可挽回的事实,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第一,将可能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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