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
法制网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梁士斌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在国家信访局官方网站上公布。《意见》鼓励各级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督查,变信访部门“单打独斗”为各方力量“联合作战”、多元共治,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意见》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总体要求,包括实地督查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筹备和行前准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督查事项的筛选审核、督查力量的抽调和督查行前准备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督查组的工作职责、督查方式、督查意见反馈和督查纪律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后续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督查事项的跟踪督办、督查成果的公开和责任追究等。
《意见》主要体现了“统筹督查、规范督查、阳光督查、责任督查”的工作理念。《意见》要求,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避免信访工作机构内部“分散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
如何依法规范开展实地督查,是《意见》制定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对此,《意见》从督查事项筛选、督查力量整合、行前培训、督查方式、督查反馈、跟踪督查、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实地督查应落实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系统、约见信访人及听取相关方意见、反馈督查意见六个规定动作等。
阳光信访已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一个鲜明特征。《意见》吸收了近年来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要求各地积极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督查,将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在互联网公开,进一步提高实地督查的透明度,增强信访工作的公信力。
《意见》将“实行责任追究”单列一条,强化了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责任,组织督查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督查意见落实不到位、拒不整改或编报虚假材料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督查组在督查期间也可以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防止“一督了之、雨过地皮湿”。此外,《意见》还强调,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确保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
《意见》对督查组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督查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督查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提出工作建议等,强化了督查组的调查权、意见反馈及建议权,以此保障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了督查组的工作方式,行前准备阶段要求督查组做好案情分析、任务分工等准备工作,实地督查中要求督查组落实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系统、约见信访人及听取相关方意见、反馈督查情况等规定动作,督查结束后要求督查组起草形成信访事项督查报告,并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后续跟踪督办建议等。严明了督查组的工作纪律,重点突出“三个不得”的纪律要求,即:不得做有可能影响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随意改变督查线路,不得接受超标准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等。
《意见》对于地方如何贯彻落实,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级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信访督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抓好信访督查干部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