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变更的温馨提示
15.12.2017 10:0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如果您在201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我们建议您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换照;如果您已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在地税部门仍然使用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2018年1月1日起,我们将把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为不影响您网上申报和缴税,建议您在2018年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三方协议和数字证书,重新办理网报发行。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5.12.2017 10:04